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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青年在广州救人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巴基斯坦青年在广州救人 近日,广东电视台播放了一则新闻: “在广州某天桥,上下班高峰期,一男心脏病发倒在地上,周围立刻很多人围观。可是,没有一个人报警,也没有人帮忙!直到半个小时后,一个巴基斯坦的青年经过,立刻给病人压胸膛抢救,希望能够心脏复苏,而120也开始来到,这个巴基斯坦的青年还帮忙抬病人到120 旁让医生再进行急救”! “最后,那个心脏病人最后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而失去了生命”! 有人认为:经过彭宇案、捞尸案、钓鱼式执法历练后的中国人,已经扔掉了最后的善良,只剩下警惕、冷漠、猜忌。我们的善良已经透支。。。 说的不错。。。不过我认为: 急救不是每个人都会的。。这太专业。。。即便是经过简单培训的。。。也不一定在紧急状态下正确发挥。。。 印象中看过的香港电视剧。。。有过一情节。。。就是街上发生“倒卧”。。。路人是不可以随便施救的。。。哪怕你就是医生。。。也不行。。。而标准动作应该是报警。。。 N年前俺和客户开会到凌晨4点。。。乘客户的车回家的时候在中山3路越秀南路口。。。与一长途大巴发生90度角硬撞。。。 车定下来后。。。俺立刻警告其他4位客人:不要移动身体。。。先确定自己有没有流血有没有骨折。。。感受一下颈部有没有问题。。。如果有。。。千万别动。。。只能留在原位等候救援。。。因为俺知道骨折后移动身体可能导致内脏器官或者动脉血管被刺破。。。或者颈椎断裂。。。 我坐在副司机后面。。。几乎没有伤。。。坐在副司机位的老板伤得最重。。。 俺最先下车。。。准备报警。。。正好警薄雾浓云愁永昼察巡逻路过。。。和警薄雾浓云愁永昼察一起把伤者抬上警车。。。送去省医。。。我和吓哭了的秘书留在现场。。。用手机拍照。。。记录现场情况。。。处理完事故。。。 事后。。。俺回想起这事。。。对自己当时的冷静感到极端不可思议。。。俺感觉自己那是一种近乎冷血的理智。。。 扯远了。。。 俺认为急救。。。需要在理智的前提下做出正确的诊断。。。再施用正确的应急措施。。。而这一切。。。没有受过严密专业训练的普通市民。。。是很难具备的。。。想当然地见义勇为很可能成为催命。。。 于是有网友问:如果死者家属控告巴籍青年施救不当,导致病人死亡,以此要求民事赔偿,而且当事医生支持控方(比方死者的肋骨被压断),你以为控方胜诉的可能多大?能赔付多少? 呵呵。。这还真不好说。。。有了南京那老太婆的教训。。。估计很难有哪个法官敢认定那个好心施救的人败诉赔钱。。。尽管证据确凿。。。“见义勇为”在中国还被认定为美德。。。在发扬“美德”过程中存在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的可能。。。法律只是界定了发扬美德一方在发扬美德过程中身体或财物受损。。。可以依照公平原则。。。由受益者适当补偿(不是赔偿)。。。但对于好心做坏事。。。实际上作好事的一方没有行医资格。。。他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对被施救者不利的结果(如果死亡、伤残)。。。而因为救人心切。。。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自己可以避免伤害到被施救者。。。这种情形。。。用法律语言来表述就是施救者对被施救者的死亡或者受伤存在过错。。。而法律又没有明确可以豁免这种过错责任。。。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因施救者施救不当导致被施救者死亡或者受到伤害。。。施救者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施救者并非故意加害而是出于善意的过失。。。故应该减轻施救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曾经看到过国外关于发生某种状况。。。请不要见义勇为的宣传图片。。。 2009年11月10日0:04星期二广州晴天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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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临时性强奸”,又一新名词诞生了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解析]“临时性强奸”,又一新名词诞生了 [原文]“临时性强奸”,又一新名词诞生了 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中国新闻网) 这些年,“临时”一词很是流行,这个“临时”、那个“临时”的,在各个部门“开花结果”,其效果特别的如领佳节又重阳导之意,让一些单位屡用屡爽,甜头如美酒一般,成了推却责任的挡箭牌。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强奸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令辽河鱼迷糊了,这是个啥概念?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为我国的司佳节又重阳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搞不明白,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为什么不是轮奸?难道就是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谅解是怎么得到的?相信“金钱封嘴”的肯定的。如果这个判决能成为一个新的榜样,那以后再出现这样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否也要得到“从轻处罚”呢?要是在这样,可以再全国推而广之,以便广大犯罪分子都去进行“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将女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强奸了她,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什么是“即时性”?就是即时就发生性关系。临时性的犯罪就可以“从轻判决”?那哪个犯罪不是“临时性”的?是否都要可以轻判? 其犯罪算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那判了3年,笔者想也应该是“临时性的即意判决”。 协警,就是协助警薄雾浓云愁永昼察执法,可以叫做“临时性”协助执法,但犯了罪咋还能变成“临时性”犯法呢。 “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真是一个好榜样的强奸犯,不愧是协警出身,被害人不报案不追究,自已就去主动投案自首,这样的强奸犯真的天上难找、地下难寻。辽河鱼看对他们根本都不用判刑,理应树为投案自首的楷模进行宣传,还要发点奖金为好,以资鼓励。要是判刑,也应该是判三缓二,这样才显出我们的人性化判决。 联想到那个因爬树偷看女人而被判强奸的男人,要是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创造的法院,怎能会被判为有罪之人?可怜你生错了地方,这不怨你。 看看女人都能判罪,这个两人同时强奸一个女人的案件,却判了一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在是高。不服法官的创造性是不行的。 绝地相信这“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很快就能与“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等吧,成为网络流行词语。 按此“临时性”,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好了,大家忙,辽河鱼临时性去趟卫生间。 [证据/李律师]解析: 本案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对于后者。。。我们常常习惯说成是“临时起意”。。。实践中事前无通谋的“临时起意”比较少见。。。且因为是“临时起意”。。。缺乏计划的周密性。。其社会危害往往比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要小得多。。。所以在量刑方面。。。对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往往会比“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要轻得多。。。 记者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来叙述判决。。。我不认为有什么不当之处。。。 至于本案是“事前通谋”还是“临时起意”。。。则需要阅卷了解全部案情才好结论。。。 关于“金钱封嘴”。。。对于“伤害性”的犯罪。。。用钱来弥补受害人的伤痛。。。如果受害人愿意接受。。。我个人认为是可取的。。。尽管法律还没有这样的相关规定。。。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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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学生跑步被同学撞倒致残 学校被判担责80%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解析]学生跑步被同学撞倒致残 学校被判担责80% 学生跑步被同学撞倒致残 学校被判担责80% 北京晚报10月9日报道 因在体育课上跑步时被同学撞倒致八级伤残,学生小飞的父母将北京市朝阳区星河双语学校及同学亮亮、小美告上法院,索要赔偿20余万元。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星河双语学校对学生跑步间距等方面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保护义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学亮亮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星河双语学校赔偿14.6万余元,亮亮的监护人赔偿3.6万余元。 小飞是星河双语学校六年级的学生。去年12月18日,小飞在上体育课折返跑的过程中,同学亮亮撞到小美,小美又撞到小飞,导致小飞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小飞的父亲后将星河双语学校以及亮亮和小美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星河双语学校对此解释称,在做游戏之前,体育老师已经对所有学生详细讲明了游戏规则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也规定了人和人之间的间隔。学校认为,体育老师已经尽到安全教育职责,因此学校对小飞受伤没有责任。但亮亮和小美的家长则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 据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小飞所受伤害已构成八级伤残。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上,由于星河双语学校对学生跑步间距等方面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小飞因此受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亮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行为导致小飞最终受伤,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对小飞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小美是被亮亮撞到后又撞到小飞,因其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证据/李律师]: 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的责任承当往往和当事人年龄成比例。。。当事人年龄越小学校责任越大。。。如果同样案件。。。两当事人为高三学生的话(高三学生一般都未成年)。。。学校的责任基本上可以免除。。。 相关法条附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认为学校是“没有尽到足够的义务”。。。如果学校认为尽责了。。。则学校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学校也并未以“意外事件”抗辩。。。况且体育课本来就有一定的“危险可能”。。。这是可以预见的。。。存在可预见的因素则不构成“意外事件”。。。老师“对所有学生讲明游戏规则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也规定了人和人之间的间隔”。。。从这点看来。。。老师是预见了“游戏”存在“危险可能”。。。因而本案不是意外事件。。。而是“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保护义务” 对于这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是颇有争议的。。。但现在在司佳节又重阳法界已经形成了主流意见。。。 比较典型的是。。。小学生在校园追逐或上下楼摔倒受伤。。。学校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在法律上明确学校的严格责任。。。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文来源自羊城网 原文链接:http://www.gznf.net/forum/thread-73508-1-1.html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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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卖/淫 VS 聚/众淫/乱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嫖/娼卖/淫 VS 聚/众淫/乱 为解说方便,这里所指的性/行/为不包括同/性/性/行/为。 做/爱: 行为主体为2人的夫妻或恋人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这种性行为被公认为合法行为。 偷/情:行为主体为2人,行为主体一方或双方另有婚姻关系的非夫妻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这种行为被看做是违反公序良俗的非道德行为。 嫖/娼卖/淫:行为人为2人或以上的非夫妻非恋人之间发生的,行为人一方(一般是男性)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以支付一定的钱物给对方(一般为女性)为前提所自愿发生的性/交/易/行/为。嫖/娼卖/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也可能给你来个“劳/动教/养”。 嫖/娼卖/淫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聚/众淫/乱:行为主体超过2人,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没有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自愿的,集体的性/行/为。这种行为被法定为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已经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P”: 行为主体超过2人, 发生在朋友、同事、夫妻、恋人或陌生人等之间的,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自愿的,集体的性/行/为。没有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多 P”行为在法律上属聚/众淫/乱。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多 P”行为在法律上属嫖/娼卖/淫。 “3 P”: 行为主体为限定为3人,发生在朋友、同事、夫妻、恋人或陌生人等之间的,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自愿的,集体的性/行/为。没有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3 P”行为在法律上属聚/众淫/乱。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3 P”行为在法律上属嫖/娼卖/淫。 “双飞”:色/情行业俗语,指行为主体为一男二女的“3 P”行为。 “双龙戏珠”:色/情行业俗语,指行为主体为二男一女的“3 P”行为。 换/偶:行为主体超过2人,发生在朋友、夫妻或恋人之间的,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没有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自愿的,集体的性/行/为。是“多P”的一种形式。该行为在法律上属聚/众淫/乱。 结论:在“多 P”状态下,付了钱的是嫖/娼/卖/淫,没有付钱的是聚/众/淫/乱。嫖/娼/卖/淫违法不犯罪,最多拘留15天。聚/众/淫/乱违法且犯罪,最多可判5年。 建议:有“多P”爱好的网友,特别是“蝴/蝶/轩(换/妻/俱/乐/部)”的会员们,在“开展活动”前,一定要“事先统一口径”:一旦被警薄雾浓云愁永昼察GG撞破了“好事”,大家千万要说是“付了钱(嫖资)的”! 别人是教唆犯罪,我这是教唆不要犯罪。 哈哈。。。荒唐。。。 2009年5月2日星期六 广州:晴天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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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天早晨,16岁的青年工人邓某骑自行车去上班,途中不慎将横过马路的黎某撞倒。经医院诊断,黎某伤势较重,是急性逼和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颅骨骨折。由于黎某年纪比较大,虽经抢救脱险,但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智不清,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黎某的妻子以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赔偿黎某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等23000元,并要求邓某承担今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30000元。 经法院查实,黎某被撞伤系邓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邓某应承担赔偿黎某经济损失的责任。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由邓某赔偿黎某43000元。 邓某未满18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由其本人承担还是由他的监护人承担?根《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所说的“视为”就是“等同”的意思。一般情况下,只有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看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具有这种情况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认定为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邓某虽然尚未满18周岁,但已参加工作,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因而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人民法院确定由邓某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原刊载于1995年5月7日《广州日报》)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版权所有,请勿侵权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网易博客 http://leezb.blog.163.com/blog/static/2628458200001000882/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中国博客 http://leezb.blogcn.com/diary,2061651.shtml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雅虎博客 http://i.cn.yahoo.com/blog-ggNkY7c9fqMFtgtw2CLnOahLxA--?cq=1&p=2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cn.com/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163.com/ 欢迎“网易博客”用户加入“新涩狼群” http://q.163.com/leezboffice/ 欢迎“中国博客网”用户加入“狼大叔博客粉丝圈” http://leezboffice.blogcn.com 凯迪社区/猫眼看人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list.asp?boardid=1
《和解协议》是执行依据吗?(原创)
李某和刘某离婚后,双方所生女儿由李某抚养。两年后李某因刘某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给付抚育费而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李某为把农村户口的侄女迁移市区作为自己的养女,提出让女儿由刘某抚育,刘某表示同意。双方因此在法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所生女儿改由刘某抚养。2.刘某抚育女儿期间,李某不给付女儿生活费也不领女儿回自己家过夜。3.刘某一次性补贴李某前两年抚育费1000元。4.变更抚育关系后,女儿由刘某负责就近转学。尔后,双方履行了和解协议。但事隔两个月,李某对收养侄女一事改变了想法,对和解协议反悔,并去女儿就读的学校带走了女儿,在未征求刘某意见的情况下,把女儿送往农村某校寄读。刘某为此多次要求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不能按和解协议执行。理由是:当时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根据应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和解协议毕竟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刘某坚持要法院解决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变更抚育关系”问题,那么应告道刘某就这一问题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按和解协议执行。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达成的。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存在。因而,该和解协议是合法、合理的,并具有法律效力。 2、该和解协议的各项内容,在李某提出反悔的前两个月已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对此案已做结案处理,从而结束了本案执行程序。由于本案的最后执行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条款的自动履行,即和解协议的履行也是法院行使司佳节又重阳法执行权的形式之一。因此。该和解协议不能说没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一方李某在自动履行和解协议两个月后提出反悔,并做出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实质上是改变了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佳节又重阳法执行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行为。可见,李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刘某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本已结束的该案处于执行前状况。本案可以再次进入执行程序。其执行的依据便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 (原刊载于1995年12月8日《广州法制报》)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版权所有,请勿侵权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网易博客 http://leezb.blog.163.com/blog/static/2628458200001000882/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中国博客 http://leezb.blogcn.com/diary,2061651.shtml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雅虎博客 http://i.cn.yahoo.com/blog-ggNkY7c9fqMFtgtw2CLnOahLxA--?cq=1&p=2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cn.com/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163.com/ 欢迎“网易博客”用户加入“新涩狼群” http://q.163.com/leezboffice/ 欢迎“中国博客网”用户加入“狼大叔博客粉丝圈” http://leezboffice.blogcn.com 凯迪社区/猫眼看人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list.asp?boardid=1
我无奈地成了被告
heart问: 广州宝岗大道的恒龙电脑城3楼至今还没出租,但恒龙有关部门已向业主收取管理费,并已经把不交管理费的业主告向法庭!!! 本人不是不想交,但2楼到3楼的电梯是停的,而且3楼一片漆黑,根本不是营业状态,也不见派人管理3楼,请问3楼的业主还要交管理费嘛? 现在我已成为被告,10月底就开庭啦,请问我可以做的咩呢?难道真系交“罚单”!! [证据/李律师]: 一般来说业主在签定房屋(铺面)买卖合同时,开发商会要求准业主同时签定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协议肯定会约定由开发商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对该物业进行前期管理,且管理费从业主收楼之日起计收。如果你和开发商有这样的约定,那么,你就有义务从收楼之日起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公摊水电费,同时支付滞纳金,也就是说你应该会败诉,败诉的诉讼费也应该由你承当。 至于你说的“电梯是停的,而且3楼一片漆黑,根本不是营业状态”,也就是说该物业不具备使用条件。那么你就应该搞清楚“该物业不具备使用条件”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果是开发商造成,你可以开发商违反房屋(铺面)买卖合同为由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造成,你可以反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并要求赔偿;如果是其他人违约或侵权造成,则应该以相关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应该注意的是“该物业不具备使用条件”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都与物业公司起诉你要求支付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对商铺有负责招商的义务,如果是因为物业公司招商不能,导致铺面无法正常营业,物业公司就存在违约,你可以物业公司违约为由拒交管理费。当然这需要看你的合同具体内容来定。 原帖:http://leezb.blog.163.com/blog/static/26284582007101311251444/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版权所有,请勿侵权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网易博客 http://leezb.blog.163.com/blog/static/2628458200001000882/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中国博客 http://leezb.blogcn.com/diary,2061651.shtml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雅虎博客 http://i.cn.yahoo.com/blog-ggNkY7c9fqMFtgtw2CLnOahLxA--?cq=1&p=2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cn.com/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163.com/ 欢迎“网易博客”用户加入“新涩狼群” http://q.163.com/leezboffice/ 欢迎“中国博客网”用户加入“狼大叔博客粉丝圈” http://leezboffice.blogcn.com 凯迪社区/猫眼看人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list.asp?boardid=1
关于支付令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但在司佳节又重阳法实践中,对于能够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支付令异议范围认识不一,本文就此作一点探讨: 支付令异议,即被申请人依法对支付令有效成立的依据提出不同意见,目的是使支付令归于无效,以对抗申请人的请求。是不是只要当事人一提出书面异议,就必然地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有一定的审查权,只有确有理由的异议才能导致终结督促程序。如果被申请人随意提出一个什么“异议”就能使支付令自行失效,督促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有审查权,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否认人民法院对那些明显无理的异议有权进行审查,不然,督促程序不能实现立法宗旨。 毫无疑问,只有被申请人提出确有理由的书面异议,才能导致程序的终结。什么情况才能是理由呢?我认为以下几种: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物不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2)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无管辖权。督促程序的管辖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有关管辖的规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其它债务纠纷。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不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因此,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证明双方有其他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或非法的。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的金钱、有价证券高于实际债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否按质按量履行义务存在争议、因赌博所欠债务等等,对此如在支付令发出前没有发现,后在异议时发现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作相应处理。 (5)其他确有理由且能对抗申请人请求的异议。 但应注意,异议如仅对请求的一部分内容提出,其效力应当及于支付全部;如对异议一时难以明确是非,需进行调查取证才能分清责任的,一般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告知申请人可以起诉,不能把督促程序变成普通程序。 (原刊载于1996年1月18日《广东法制报》)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版权所有,请勿侵权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网易博客 http://leezb.blog.163.com/blog/static/2628458200001000882/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中国博客 http://leezb.blogcn.com/diary,2061651.shtml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雅虎博客 http://i.cn.yahoo.com/blog-ggNkY7c9fqMFtgtw2CLnOahLxA--?cq=1&p=2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cn.com/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163.com/ 欢迎“网易博客”用户加入“新涩狼群” http://q.163.com/leezboffice/ 欢迎“中国博客网”用户加入“狼大叔博客粉丝圈” http://leezboffice.blogcn.com 凯迪社区/猫眼看人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list.asp?boardid=1
母牛被强奸后
今天和一个茂名的法官聊天,聊到一个有趣的案件: 案情很简单,某日,一发情公牛追着一母牛要和母牛交配,母牛不从,纠缠过程中,两牛踩坏一农户的庄稼,三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执: 农户说:公牛和母牛跑到我家地里“搞事”,踩坏了我家的农作物,理应赔偿。 母牛说:是公牛发情期还出来惹的祸。。。 公牛说:是母牛勾引我。。。 于是,一审判决:公牛母牛各承担农户损失的50% 公牛母牛均不服,于是上诉: 母牛说:我是为躲避强奸,公牛是犯罪。 公牛说:庄稼是母牛踩坏的,我在后面踩的地方都是母牛踩过的,况且母牛四脚落地,我趴在母牛身上只有两脚落地,踩的地方只有母牛的1/2。。。 哈哈。。。 其实,这样的案件,只要是学法律的,都很容易就会得出结论,关键是这只是三个没有任何法律常识的农户,却把案件演绎得如此可乐。。。呵呵 据说茂名法院曾经把这个案件上报最高法院,希望被收入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估计案件可乐的成分大于法律意义吧。。。最高法院的案例汇编中没有收编这个案例。。。 2007年9月7日星期五 广州小雨 欢迎光临 http://LEEZB.com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cn.com/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163.com/ 欢迎“网易博客”用户加入“新涩狼群” http://q.163.com/leezboffice/欢迎“中国博客网”用户加入“狼大叔博客粉丝圈” http://leezboffice.blogcn.com/ 凯迪/猫眼看人社区http://club.cat898.com/newbbs/list.asp?boardid=1 如何看待婚外恋?有点感受的都来说说吧。 http://q.163.com/leezboffice/poster/2706157/ 假如下辈子让你当一样东西,你会选择什么? http://q.163.com/leezboffice/poster/2579025/ 你认为什么职业的社会形象最差 (投票) http://q.163.com/leezboffice/blog/leezb/262845820078121540387/all/#262845820078121540387 如果你爱人被强/奸,你会怎么办?如果你自己被强/奸,你会怎么办?(调查) http://q.163.com/leezboffice/poster/2477169
不能租借用房屋
李某因外出进行修学习一年,临行前将其私房二间借给同事陈某暂住,并约定陈某可无偿使用一年,但不能转租或转借他人。一个月后,陈某将李某借给他使用的两间房屋出租给了卢某从事个体饮食业,租期为两年,月租金为1500元。陈某与卢某签定合同后,陈某将预收的租金及两个月押金共4500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并将此事写信告诉了李某,李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通知陈某要收回出借的房屋,,而陈某则以当时约定的借用期为一年,现未到期,如李某要提前收房,则要承担对卢某的违约责任为由,加以拒绝。李某与陈某多次协商无效后,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李某与陈某虽有一个有期借用房屋的口头协议,但借用期间陈某违反协议,私自将无偿借用的房屋转阻他人,牟取利益。陈某违反了借用人应承担的义务,李某要求解除借用合同,收回借房屋的要求是合理的。最后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借用房屋交还李某,转租所得收入归李某所有。 借用合同是出借人与借用人订立的出借人把借用物交给借用人无偿使用,借用人于一定期限内返还所借原物的协议,如果是有期限借用合同,一般来说,在合同期限满之前出借人不得要求借用人交还借用物。但如果借用人违反合同,损害出借人利益的行为,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借用物。李某和陈某订立的是有期限借用口头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商定陈某不得在借用期间将借用李某的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即陈某有根据约定承担只能自己使用该房而不的将该房的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义务。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件,是严重的违违约行为。李某的要求是法律允许的。陈某既已违约,就不得再以借用期未满为借口拒不交房。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确认陈某违约并判决陈某交出房屋,将转租所得的收入归李某所有,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原刊载于1995年4月23日《广州日报》) 欢迎光临 http://LEEZB.com 同名博客http://leezb.blog.163.com/ 欢迎加入“[狼大叔粉丝圈子]” http://leezboffice.blogcn.com/index.shtml 凯迪/猫眼看人社区http://club.cat898.com/newbbs/list.asp?board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