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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营业通告
各位老友: 本博客暂停营业,请移步:网易博客 http://leezb.blog.163.com/ 网易微薄 http://t.163.com/leezb 非死不可 http://facebook.com/LEEZBoffice 推特 http://twitter.com/LEEZBoffice 新浪微薄 http://weibo.com/lizhibolawyer [证据/李律师LEEZBoffice] 备用域名:http://LEEZB.com 在线解答法律疑难http://leezb.blog.163.com/blog/static/2628458200001000882/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证据/李律师] 2010年春节,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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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发[1996]1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半夜凉初透安厅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半夜凉初透安部1992年12月1日联合发出《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通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依法办案,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办法》、《规定》和《通知》,根据我省实际,结合办案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金和抢救治疗费的预付 1. 交通事故造成佳节又重阳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并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当事人拒绝缴纳保证金,或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足额的,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继续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事故责任保证金的数额应不超过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 2. 《办法》第十三条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从伤者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薄雾浓云愁永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已经作出责任认定,负有预付抢救治疗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为由,拒绝或者不继续预付抢救治疗费。 抢救治疗费分期预付的,在付足全部医疗费前,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继续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对预付的抢救治疗费超过其责任部分有异议的,按《通知》第七条规定处理。 3.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伤者就诊的医院对伤者整个治疗过程所需医疗费作出初步估价,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负有预付医疗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该数额缴纳。 4. 根据上述第1、2条意见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时,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扣车期限适用本意见第18条的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 5.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责任认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及时作出书面结论,并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书面结论及时送交各方当事人。 6.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的,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7. 机动车所有人员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入户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于车辆异动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和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为同一人时,仍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即实际支配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本条所称“实际支配人”是指车辆异动中的承买人(发生多手交易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承买人)、挂靠人、承包经营人、实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承买人或者车辆的租用人、借用人。 8. 经审查确属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对无偿乘车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10.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因驾驶员逃逸而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只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前来调解,人民法院可不作必要共同诉讼,先行处理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11.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驾驶员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车辆的号牌属伪造或者已被拆走,经过三十日仍无法查明机动车所有人的,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交通事故车辆作拍卖处理,所得价款优先低偿受害人,抵偿后如有剩余的价款,由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存保管;如拍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受害人的,受害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有向侵害人追偿的权利。 三、公半夜凉初透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 12.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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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原)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上网(原) 呵呵。。我上网的目的很明确:工作。。和泡mm。。。 工作是因为我需要钱我喜欢钱。。。。。泡mm是因为我好色。。。我是色帘卷西风狼。。。贪财好色自私。。。是我的本能。。。没有什么好隐瞒的 我们是为自己活。。别人怎么看怎么说。。。那是他的自由。。。而别人的东东。。。在我面前仅做参考。。。 另外。。。我已婚。。。 (2007-08-14回复小寒飞雪http://whitecai0118.blog.163.com/blog/static/3303505420076463932890/)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版权所有,请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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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比黄花瘦席令(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比黄花瘦席 江泽莫道不消魂民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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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更新消息]俺想做一个类似法规“资料库”性质的网站
1、 俺想做一个资料库性质的网站,前期主要收集法律法规,运作成熟了可向综合性资料库发展; 2、计划采用“论坛”模式,由注册会员将自行收集到的无版权争议的法律法规等资料公开发布在“资料库网站”,并获得积分; 3、注册会员所获得积分可在“资料库网站”消费; 4、网站计划用http://justpo.com 这个域名,中文名称待定,欢迎出谋划策; 5、联络俺: LEEZB@163.com 进一步信息发布请点击: http://leezb.blog.163.com/blog/static/2628458200710243121401/ 或者: http://justpo.com 之前消息: http://leezb.blog.163.com/blog/static/262845820100211531913/ 2010年1月8日 广州
两分钟给你讲清楚哥本哈根大会是咋回事[转帖]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两分钟给你讲清楚哥本哈根大会是咋回事[转帖] 文章提交者:万斤油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如果一百多人在漏水的船上讨价还价谁该往外多舀水,那是明摆着的蠢,事实上没人会这么干,连船上那最自私最无耻的人,也会拿出最大公无私的精神拼命舀水的。 但是事情如果再复杂一点,就会有新鲜的现象了。如果船上的人算计一下,在这条船沉没前,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安全抵达港口,危险属于下一船乘客时,有很多人就会停下来安静地欣赏海景了。 哪怕这条船在抵达港口前的确会沉没一部分,比如灌满一个叫“马尔代夫”的船舱,其他舱室的人,基本上都会无动于衷。 更复杂的是,如果这艘船超重,需要乘客们把身上的金银细软抛下船的话,扯蛋就来了。穷人们说,富人钱多经得起糟蹋你先扔,至少得再扔40%;富人则说穷鬼你那堆破烂儿又沉又不值钱你先扔;穷人说我扔也可以但你富人得拿出年收入的0.5%-1%,即3000块补偿给我,还得教会我发财致富的秘诀,富人说你丫做白日梦吧老子已经一年白给你100块了,多了别想,你救的不是我是你自己。 穷人说老子才刚坐这船没两天,你狗日富人坐好几年了,生生把新船坐成了破船,现在多出点血是天经地义的;富人说以前天杀的知道这船是会坐破的,再说如果不是我们富人天天捣鼓这船,你这帮农民今天还在刨地球,能懂航海术、看西洋景?今天这船要沉了也是我们发现的,要不你们这帮賤人淹死了都不知道咋回事。 蛋还没扯完,眼见船越来越漏的厉害。于是船客们聚到“日本房间”,穷人们靠着人多强行通过了一份《京都协议书》,要求富人赶紧扔东西,穷人却可以不扔。最富的富人米利坚说,这是明显的 ** 嘛,天下哪有这道理,俺不玩了。穷人说你B一家最重,负担就占了全船的近1/5,你不扔谁扔?米利坚说我的东西是最重,但也最值钱。俺以全船1/4的值钱物件才占了1/5的重量,凭啥我扔?你们看看那叫拆哪的穷鬼,以不到3%的价值也占了近1/5的负担,为啥不让他多扔? 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的拆哪一听急了:穷兄弟们别听他的,俺们可都是穷苦人家出身,你们要是把我推出来,以后你们中有人小偷小摸耍流氓谁罩着啊?好歹这船是大家的,你米利坚就是东西最多最重,这船也属你坐的时间最长次数最多,看我干啥?凭啥?你凭啥?这最怕船沉的不是咱穷棒子是富人,他们经不起大规模人员伤亡。 为了尽快把蛋扯完,船客们最近又在一间叫“丹麦”的房间开了一个会。据最新消息,把蛋扯完的机会已经很渺茫。最重大的成果将是形成一份《哥本哈根共识》,这份有所有船客签名的共识说:“我们都发现并且承认,这船在漏水,而且是会沉的。” 这份共识发表后,船客们纷纷接到恭喜电话,表扬他们表现出了高超的政治智慧,并且坚定地捍卫了国家利益。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私家收藏 本律师引用或推荐帖子只为提供更多资讯,不代表本律师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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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私家收藏 本律师引用或推荐帖子只为提供更多资讯,不代表本律师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相关帖子http://leezb.blog.163.com/blog/static/26284582009062272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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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看看这些小流氓,太可爱了!!!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引用]看看这些小流氓,太可爱了!!! 引用莫进,色 的 引用 看看这些小流氓,太可爱了!!! 引用o℃的浪漫 的 看看这些小流氓,太可爱了!!!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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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天上人间,绝无仅有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引用]天上人间,绝无仅有 引用tan00009394.ok 的 天上人间,绝无仅有 [证据/李律师] http://LEEZB.com 私家收藏 本律师引用或推荐帖子只为提供更多资讯,不代表本律师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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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资料]
引用[证据/李律师] 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莫道不消魂家半夜凉初透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Continue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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